1,搶救超過48小時死亡,壹般不算工傷。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為工傷。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壹)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職工除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津貼外,還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如何正確理解48小時工傷
1和48小時視為工傷,是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規定,不是工傷。
工傷和認定工傷的屬性是不同的。工傷的根本特征在於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其核心觀點是,傷害是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但不具備作為工傷的這壹特征。
可見很多人把48小時工傷和工傷混為壹談,經常說搶救超過48小時不是工傷的48小時界限,這是不準確的。
2、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視為工傷,考慮到此類突發疾病可能與工作疲勞、工作壓力等因素有關,將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從工傷擴大到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立法原則。之所以規定48小時限制,是因為重疾的有效搶救時間壹般在48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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