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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範圍

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

(2)轉讓人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

(三)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

(四)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

(五)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善意取得的適用範圍: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適用於贓物和遺失物;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於所有權,也適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其他物權。等壹下。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動產或者不動產處分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善意取得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易需要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轉讓人是非法轉讓,壹般錯誤地認為是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有處分權的人。受讓人必須基於交易取得對動產的占有,善意取得應當基於受讓人取得對動產的占有,但受讓人的占有必須通過交易取得。受讓人非因交易而取得動產占有的,即使受讓人實際取得了動產的占有,也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比如依法發生繼承,不能取得因繼承而不屬於被繼承人的動產的占有。受讓人應當善意取得動產。所謂善意,是指在動產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處分該動產。受讓方明知轉讓方無權處分該人員,不影響善意取得。交易時受讓方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該房產的,應當認定受讓方無誠信。

1.商譽的標準是什麽?

(1)商譽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者)無權轉讓,不要求過錯;

(2)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者)無權轉讓,不問是否有過失。但在客觀情況下,如果普通人基於交易經驗就能斷定轉讓方無權轉讓,那麽受讓方就是惡意的;

(3)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的人)無權轉讓;

(4)善意是指受讓方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的人)因重大過失而無權轉讓。

第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行為人無權處分(而衍生收購有處分權,被他人轉讓)。

(2)第三人是善意的。

(3)第三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

(4)該交付的已經交付,該登記的已經登記。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三百壹十壹條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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