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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調查處理通知書的法律依據

《不予查處通知書》的申請是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查處後作出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不予立案的,投訴人可以申請復議。

文書概念:《不予查處通知書》是公安機關用於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被拐賣人、自首人不依法查處的文書。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這時,作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

兩者的區別:

壹是階段不同:對於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事項,接到舉報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並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或者自首。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誘拐者、自首人對口頭告知有異議或者無法當場判斷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允許告知調查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不予查處通知書發生在不予立案通知書之前。

第二,類型不同。不予查處通知書是行政階段的法律文書;不予立案通知書是刑事法律文書。

第三,救濟不同。不予查處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如不服,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不立案的決定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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