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已滿生育年齡且年滿24周歲,夫妻雙方均未生育、收養子女的婦女,可以在孕前或者孕後三個月內申請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目前只有少數落後地區組織復雜,存在計劃生育服務證和生育證分離的現象。大多數地方已經取消了準生證。
結婚後,男女雙方如果想生育,必須先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生孩子的時候,相關部門要檢查壹下,比如醫院,計生部門。這個證書相當於工商執照。有了這個計劃生育服務證,就意味著國家批準合法生育子女。
懷孕七個月,必須憑此生育服務證啟動生育保險流程。
育齡夫妻憑生育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和培訓,接受生殖保健和避孕服務。
給新生兒登記。已領取生育服務證的夫妻,應當在子女出生後,憑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新生兒的戶籍和生育服務證沒有必然的關系。《衛生部關於印發〈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規定,新生兒的父親或者母親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持出生醫學證明到當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人口登記手續。在父母戶籍所在地以外出生的嬰兒,應當持出生地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返回父母戶籍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國家提倡適齡結婚、生育和優生優育。壹對夫婦可以生三個孩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壹致的,適用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