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精神病人、八歲以下兒童和部分已失去意識的危重病人。這些人已經無法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性質和意義,也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無行為能力人的行為壹般是無效的,但是無效行為也會產生壹些法律後果。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承擔或者限制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他們或者他們應當直接侵害他人的權益,他們的監護人往往要對他們的行為負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民事法律規定的某些原因,喪失了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比如正常人因受刺激而成為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動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行使。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四條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條所稱相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成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