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未成年工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工作時間合計不得超過十小時。無論在工作場所內外,公司都不得將兒童或年輕員工置於危險、不安全和不健康的環境中。
雇用童工的後果是: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下列勞動:
1,國家標準《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中壹級以上粉塵接觸;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壹級以上的有毒作業;
3.在國家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第二級以上高處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的冷水作業二級以上;
5.《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18歲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童工在法律上被定義為年齡在16歲以下的就業。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勞動的,屬於招用童工的違法行為。這是國家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重點保護措施。
關於禁止童工的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壹名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進行處罰;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個童工每月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