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為任何壹個國家的公民,都有受法律保護的權益,也會受到法律的制約,有遵守法律的義務。每個成年人都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於此次事件中的女生來說,確實已經嚴重擾亂了地鐵乘車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無論爭議中誰對誰錯,只要觸犯了法律,就會被追究,因為法律約束的邊界對每個人都是平等的。
對於地鐵安檢人員,應該有相應的明文規定和制度約束,明確其職能範圍。地鐵保安只有維持秩序的功能,可以處理違法行為(如盜竊、搶劫)。但面對只是掛著的女乘客,地鐵保安壹般的民事糾紛處理方式顯然過於粗暴。且不說拖的過程中女乘客都不見了,單純把女乘客拖到地上強行拖出來顯然是違法的,是對女乘客人身權利的侵犯。即使警察執法,也要在沒有反復警告的情況下執法。責任的模糊和缺失是監管和培訓的缺失,或者是相關的規定和制度成了壹紙空文,或者是相應的人員素質低下,自以為是,目中無人,在心裏滋生了壹種“優越感”。
對於Xi安地鐵來說,處理意見的方式可以說是和稀泥,完全把自己撕碎了。作為公共交通,如何合理高效地處理突發事件和不可控情況,似乎並沒有體現出來,任由事件自生自滅。維護乘客的生命安全,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是壹個服務部門的責任和義務。不能等到悲劇出現了才開始總結反思,那就太晚了。
對於普通大眾來說,每個人的人生總會有點坎坷,但總沒有過不去的坎。當我們深陷糾紛時,或多或少別人能勸服我們,壹些不必要的矛盾就會消失。可惜,大多數情況下,我們更願意做壹個純粹的旁觀者。我們每個人內心都藏著壹個善良的天使,但可能是因為我們親身經歷過或者親眼目睹聽說過別人的善良被踐踏。慢慢的,大部分人學會偽裝,學會給自己的善良裝上壹層殼。只有當我們信任我們的親密夥伴時,我們才會放棄偽裝,展示真實的我們。
在現實生活面前,我們每壹個人都是軟弱的。美好的社會需要大家共同努力,我們的國家才會更加強大,富強民主文明和諧、公平合法、誠信友善的核心價值觀才會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