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等級政治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央壹級的司法機關,即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國家設立最高司法機關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治體制決定的,也是保證法律最終統壹實施的需要。根據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司法機關,以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理念,致力於構建法治社會基礎,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體系。
最高人民法院自成立以來,通過司法審判發出正義之聲,通過司法解釋實施法治,把握時代脈搏,體察社會需求,滿足人民期待,弘揚法治精神,始終是憲法法律的忠誠衛士。
最高地位主要體現在:
第壹,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任命。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他成員由院長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二是從管轄範圍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了所有具有全國影響的重大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抗訴案件。
第三,從審級制度來看,我國人民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為終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為終審。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在全國範圍內核準死刑。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將具體案件的死刑核準權下放至省級高級人民法院。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法律、法令的具體應用進行解釋,其對法律、法令具體應用的解釋可以作為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第六,最高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的最高司法監督機關,有權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