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優先使用土地。臨時用地應在災後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因建設項目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移交給恢復用地的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害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擴展數據:
浙江省的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堆存、運輸、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需要修建臨時建築物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權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用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超過二公頃的,應當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土地超過五公頃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在批準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部門同意。臨時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用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臨時用地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歸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
《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臨時用地申請人(含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擬申請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和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臨時用地合同。
(三)建設項目批準(或核準、備案)文件,或探礦權許可證。
(四)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交臨時土地復墾協議和土地復墾方案。
洛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臨時用地審批指南
浙江政務服務網-臨時用地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