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壹條,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壹方不具有相同國籍,在經常居住地或國籍國結婚的,適用結婚地法律。第二十二條。符合結婚地法律、壹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結婚手續有效。第二十三條。夫妻之間的人身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第二十四條。夫妻財產關系中,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應適用* * *相同國籍國的法律。第二十五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沒有* * *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有利於保護弱者權益的國籍國法律。第二十六條。協議離婚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同壹經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 * *沒有相同的經常居住地,則適用* * *國籍國的法律;不屬於同壹國籍的,適用離婚機構所在地法律。第二十七條。訴訟離婚受法院法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