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人認為合同法的基本制度應該是契約自由自願、平等互利、等價有償、誠實信用、情勢變更和過錯責任。還有人將合同法中的公平、平等、守法合二為壹,稱之為契約正義原則,從而認為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應該是契約自由、契約正義和誠實信用。
(2)筆者認為,這些關於原則的概括各有其道理,但其中有壹部分不符合基本原則應具有貫徹始終的效力的要求,即情事變更和過錯責任。筆者認為,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納入契約自由、契約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四項原則是合理的。
違約制度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壹。論述了我國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概念、法律特征、歸責原則、構成和免責範圍。將嚴格責任確立為合同法的合同歸責原則,符合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原則,符合違約責任的本質,是我國合同法制度的壹大進步,有效保護了守約方的利益。
違約責任制度是我國合同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合同雙方達成協議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保證。它不僅能促使雙方當事人自覺、全面地履行合同義務,還能起到預防作用,避免和減少違約行為的發生。在違約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追究違約方的責任來賠償守約方的損失。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是以三部合同法(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為基礎,以民法通則為指導,吸收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移植和借鑒國外立法,摒棄三部合同法過於原則、過於簡單的缺點。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違約責任制度無疑是合同法中最重要的制度之壹。我國合同法對以往的違約責任制度進行了完善,不僅在總則中設置專章對違約責任作出壹般規定,還在總則的其他章節、分則中對違約責任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