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就業的年齡限制
確定最低就業年齡,必須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狀況,保證他們在就業前有時間接受完整的義務教育。《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為保障未成年人就業權利,對經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經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刑滿釋放或者刑滿釋放的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在就業上予以歧視。
(二)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身體發育不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和危險的工作,對有毒有害作業的抵抗力也較弱。《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就業後應當進行身體檢查和定期健康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學校、幼兒園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參與商業活動,不得銷售或者要求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購買指定的商品和服務。學校、幼兒園不得與校外培訓機構合作,為未成年人提供有償課程輔導。
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定期進行必要的演練。未成年人在學校、公園或者學校、公園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幼兒園應當立即救助、妥善處理,及時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並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