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輛的使用年限如下:
十點?全掛車和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使用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對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嚴於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於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於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於11年。?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照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照交付之日計算。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九條?已登記的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2個月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註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報廢期限屆滿前將機動車交售給機動車回收企業,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第107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未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憑證,未辦理相應手續,或者未前來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並公告三個月後仍不來處理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送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對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