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的同性婚姻法是如何規定的?
目前我國還沒有關於同性婚姻的相關法律,法律也不允許。民法典中的婚姻是男女結合。
二、結婚的法律條件
1,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六條婚姻自願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不得結婚。
2.登記條例
《民法典》第1051條婚姻在下列情況下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三。婚姻登記程序
婚姻登記地: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攜帶證明:
1,戶口本(或集體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3張2寸彩色照片,3張2寸免冠單色照片。兩張照片顏色相同,婚姻登記處有寶麗來快照服務。
5.再婚當事人的專項證明(除上述證明外)、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
註:持有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應攜帶初級法院判決有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別證明(除上述證明外)。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結婚證書。
7.因私人原因離開該國的定居者的特別證明(除上述證明之外)。如果他們在國外逗留期間沒有婚姻狀況證明,他們可以持有壹份經過公證的自己在國外的未婚證明。
四。註冊條件
1,註冊。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登記,發給結婚證;離婚的人應當註銷離婚證。但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在接到申請後壹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頒發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應當貼有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到單位或者他人幹擾,不能取得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其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沒有註冊。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在我們國家。目前不承認也不允許同性婚姻,因為這和我國的傳統思維有關,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其他國家,同性婚姻程序和正常男女是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