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免除處罰的情形:有的刑法條文規定了對某些犯罪行為的處罰,但同壹條中列舉了壹些情形,說明即使達到了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也不能免除處罰;
2.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其他刑法條文規定了對某些犯罪行為的處罰,通過丹列舉了壹些情形,表示如果符合這些列舉的情形,可以減輕處罰;
3.特定情況下的例外:有些刑法條文采用例外,即在某些情況下,規定壹種特殊的例外。
中國刑法的目的如下:
1,刑法作為實現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基本方式,是壹種強制性的方法,是統治階級在推出刑法時主觀上希望達到的結果,是壹種以意識形態形式存在的主觀追求,這就決定了刑法的目的屬於主觀範疇;
2.對犯罪適用刑法是國家的目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法的預期結果;
3、包括犯罪活動的各個階段,不應僅限於適用階段,實際上是國家期望通過刑法的創制、適用和實施而達到的預期理想的結果;
4、刑法的目的體現在犯罪活動的每壹個階段,並且在刑法運行的整個過程中,始終體現著統治者想要達到的目的,直至最終實現,不能人為地分割和局限於某壹階段。
刑法的特點:
1.刑法的目的是國家預先設定的,它存在於制定刑罰、尋求刑罰、量刑、執行和監督刑罰之前。對國家制定、申訴、決定、實施和監督刑法具有指導和制約意義;
2.刑法目的貫穿於刑法的制定、上訴、裁量、執行和監督,而不是壹個或幾個階段;
3.刑法目的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國家統治階級的壹種主觀願望。這種願望是主觀的,也是客觀的,可能與這個國家的現實有差距,從而使其無法達到預期的理想效果;
4.刑法的階級性隱藏在刑法目的的背後。刑法的制定、上訴、裁量、執行和監督是國家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為統治階級服務。可以說,刑法的目的是國家統治階級的目標,是國家統治階級以國家的名義在制定刑罰、謀求刑罰、量刑、執行、行刑和監督中所希望達到的效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綜上所述,在刑法條文中使用這些但書,可以進壹步明確適用條件,限制適用範圍,或者規定具體的例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上實施的犯罪,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之壹或者結果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視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