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2.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
3.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法院應當在申請提出後3日內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申請復議壹次。
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及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相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退出案件審理的制度。
在當事人申請回避至法院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與本案有關的職務,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如果法院決定批準申請人的回避申請,被申請回避的人將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訴訟,如果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當事人申請復議,被申請回避的人在復議期間不停止參加本案的審判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官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法官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並在開庭時提出。在案件審理開始後知道回避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中止參與本案,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庭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