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要約由要約人發送給特定的受要約人,受要約人是要約人選擇的交易對手。受要約人有權作出承諾,只有受要約人才能取得作出承諾的能力,受要約人以外的第三人無權作出承諾。
2.承諾應當向要約人作出。承諾是對要約的同意,是受要約人與要約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當然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未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作出的承諾不視為承諾,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
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壹致。這是承諾的核心要素,必須是對要約的完全和簡單的同意。因為如果受要約人要與要約人簽訂合同,必須與要約的內容壹致,否則要約人可能會拒絕受要約人,使合同無法履行。受要約人在承諾中擴大、限制或者變更要約內容的,不構成承諾,應當視為對要約的拒絕。但認為同時提出了新的要約,稱為還價;
4.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