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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不屬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法律規定的調解行為或者仲裁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法洛成語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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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瑩、黃玉芹、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五三派出所確認治安調解無效糾紛二審行政裁定。

裁判文書基本信息

法院: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自然:管理

案例編號:(2016)遼01行號651.

法官:楊帥(審判長)

判決日期:2016-10-18

裁判文書文本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徐瑩,女,1977+01年5月出生,漢族,住沈陽市東陵區。

上訴人(原審原告):黃玉芹,女,1953,漢族,住沈陽市東陵區。

委托代理人:徐瑩,之女,出生於05月1977,漢族,住沈陽市東陵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五三派出所,住所地:沈陽市渾南區。

負責人:滾滾,男,派出所所長。

委托代理人:朱紅斌,男,該單位職員。

上訴人徐英、黃玉芹訴被上訴人沈陽市公安局渾南分局五三派出所確認治安調解無效案。他們不服沈陽市大東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4初字第92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法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此案現已結案。

原審查明,2065438年3月11日淩晨,原告徐瑩報警稱,她和母親黃玉芹被鄰居打傷。公安幹警到達現場後,將田家齊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處理,並告知原告到公安醫院就診。徐瑩當時沒有去公安醫院,因為沒有帶全費用。3月11日上午,被告組織兩原告及田家齊進行調解,並於當日達成調解協議。田家齊主動承擔了黃玉芹的醫藥費500元,並與徐瑩、黃玉芹簽訂了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調解結束後,徐瑩於3月12日到公安醫院檢查。公安醫院頭顱CT平掃醫學影像診斷報告顯示頭顱CT掃描無異常,請結合臨床。註意:早起或輕微骨折不易顯現,建議短期復查或進壹步檢查。左手手指的成像報告顯示,左手無名指的骨頭沒有確切的骨折跡象。註意:早期或輕微骨折不易顯示,建議短期復查或進壹步檢查。3月14日,徐瑩到沈陽軍區總醫院檢查。沈陽軍區總醫院ct撞擊診斷報告表示,頭部CT平掃及三維重建未見異常。3月21日,徐瑩到沈陽骨科醫院檢查。骨科醫院放射檢查報告顯示,左手骨骼無異常變化,關節大體正常。原告反對被告對田家齊傷害原告壹案的調解處理,要求拘留田家齊並處以罰款。原告可以退還田家齊支付的500元醫療費。被告認為,骨科醫院的徐瑩放射線檢查報告顯示其未骨折,當事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告與田家齊已達成調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公安機關可以不再對其進行處罰。

原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事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他人財產等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解。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因民事糾紛造成毆打他人、故意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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