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是否適用於刑法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的行為的問題。如果適用,它是追溯性的;不適用的,不溯及既往。刑法的溯及力從屬於刑法的時間效力,是關於刑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未經審判或未確定判決,是否適用,刑法的溯及力。從我國現行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采取的是“從舊到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處罰較輕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刑法的溯及力壹般是容易把握的,但也存在壹些有爭議的疑難問題。各國對刑法的溯及力采取不同的原則。總結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原則:1。從舊的原則來說,新法對過去的行為沒有溯及力,舊法完全適用。這壹原則充分考慮了犯罪發生時的法律情況,反對適用事後法律,對行為人是公平的。但如果壹個行為按舊法構成犯罪,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按同壹法處罰就達不到刑法的目的,所以也有弊端。2.從新的原則來看,新法適用於所有生效前尚未審理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即新法具有溯及力。這壹原則強調新法,適應當前社會形勢,有利於預防犯罪。但是,對現行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按照新法進行處罰是不合適的,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3.新法基於新罪與從輕處罰並重的原則,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時,應當按照舊法辦理。這壹原則彌補了絕對新原則的不足,既發揮了新法適應當前形勢的優勢,又認真考慮了舊法當時的具體規定。但為了避免事後刑法的嫌疑,很少有國家采用。4.原則上應該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來適用舊法。新法沒有溯及力,但是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時候,就按照新法處理。該原則彌補了舊的絕對服從原則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又符合當前需要,因此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本法施行前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
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