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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登記和動產抵押登記都是對抗第三人的?

不動產抵押登記采用公示效力主義,動產抵押登記采用公示對抗主義。在我國,房地產抵押登記要求債權表現、登記和交付同時進行,構成完整的物權變動,還要求有處分權和有效的合同。動產抵押登記采取公示對抗主義,動產抵押於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對於不動產抵押登記,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采取債權形式主義。在意思表示真實、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不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不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對於動產抵押登記,我國采取公示對抗主義。《民法典》明確規定,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未經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只有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該動產後,才無法對抗第三人。已經公示和表彰的權利,具有對抗第三方的效力。第三人的權利與登記債權的權利相沖突時,登記債權的權利。

受法律保護。當物權權利人以壹定的方式向社會公開表彰自己的權利時,他的物權就會得到社會的承認,從而對所有人產生壹定的效力。當債權可能因為他人主張利益而受到侵害時,法律會保護被公示的權利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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