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民法律素質有待提高。
現階段,我國社會大多數成員受教育程度較低,法制意識不足,離學法、懂法、懂法、用法還很遠。民主意識不強,法制觀念十分淡薄。甚至黨的各級領導幹部不懂法、不學法、不知法、以權壓法。執法隊伍的專業素質較差,人們對壹些執法人員缺乏職業道德,甚至濫用職權、敲詐勒索、枉法裁判的批評經常見諸報端。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以來,根據新時期建設的需要,我國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模發展,但許多法律質量不高,效果不佳。很多法律法規過於籠統,法律本身的邏輯結構不嚴密,條文過於原則,實施起來不可行。在法律體系內部,由於對立法活動的協調和監督不夠,壹些過時的法律法規沒有得到及時清理,導致壹些法律法規的內容相互沖突,影響了法律的整體和諧。在法律之間、基本法與特別法之間、法規與實施細則之間、原則與具體措施之間的關系上,整個法律體系仍然存在著“斷層”和“缺項”。
(三)依法治國方略實施不夠深入
現行黨的領導體制在遇到法律與黨的新政策沖突時,往往忽視法律的權威性,體現黨的意誌的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往往受到壹些地方黨組織的幹擾。這些幹涉往往是以堅持黨的領導的名義進行的,因為現行的黨的領導體制為其提供了制度條件,結果影響了法律和中央的權威。作為權力機關,人大的實際權力沒有完全到位,而作為立法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立法權的過程中缺乏相應的權力資源和程序保障。根據憲法,行政機關由權力機關產生並受其監督。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行政權過多幹預立法權,導致壹些法律帶有明顯的行政部門利益色彩,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權威性和可行性。司法機關的相對獨立性較低,抗幹擾能力差,無法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維護司法機關的公正形象。
(四)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國是壹個有著兩千多年封建特殊化歷史的國家。受儒家思想影響嚴重,人治思想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根深蒂固。甚至很多人習慣了壹個人說了算的政治格局,尤其是很多黨的中高級領導幹部。為了獲得榮譽、地位和利益,大談法治,實行人治,當面如此,背後如此,口是心非,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是非常嚴重的。從人治到法治的過渡是壹個非常艱難和復雜的過程。確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模式,只是走向法治的起點,真正步入法治的軌道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