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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雙重性的特點,單個人無法構成。

本罪的主體是兩種人:壹種是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結婚。“有配偶”就是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是指依法登記成立的夫妻關系,包括事實婚姻。第二個是結婚的人。所謂“已婚者”,是指沒有配偶,但知道他人有配偶可以結婚的人。沒有配偶的。人與原物沒有婚姻關系,與有配偶的人只有壹種婚姻關系。嚴格來說,沒有結婚。但根據刑法規定,與明知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按照法律要求,這種情況必須建立在知道他人有配偶的基礎上,不知道的不構成重婚。

2.本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

3.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

具體表現為:壹、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是在某種合理的基礎上與第三人結婚的,比如認為配偶已經死亡,則不構成本罪。認識二,壹個沒有配偶的人和壹個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無配偶者被有配偶者欺騙,誤以為對方無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配偶者不構成本罪,有配偶者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與他人有配偶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

包括兩種情況:壹是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已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已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系。所謂事實婚姻,就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和生活的關系。在婚姻法中,事實婚姻是不被承認和保護的。那麽刑法上存在事實重婚是否構成犯罪?1994 12 14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仍以重婚罪論處。可見,在實踐中,事實重婚以重婚論處。因此,我們認為這裏所說的“婚姻”和“重婚”,既包括正式登記的婚姻,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不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可,而是為了更好地懲罰犯罪,保護壹夫壹妻制婚姻和家庭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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