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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續期的標準是什麽?

不動產權續期的標準是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

房屋所有權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40年、50年、70年不等,到期自動續期,續期費用按照當時的1%-10%遞增。

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動後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不能脫離的物。

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

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4、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5.對他人利益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當事人的錯誤登記責任,是因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而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未發現,造成他人損害的,錯誤申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對登記錯誤的責任,是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意義在於:

1,不同類型的物權,用益物權僅限於以不動產為客體,而動產質押和留置權的客體僅限於動產;

2.法律行為不同於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動產物權變動壹般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3.宣傳方式不壹樣。不動產物權以登記方式公示,動產物權以占有方式公示,通常不需要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壹條* *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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