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40年、50年、70年不等,到期自動續期,續期費用按照當時的1%-10%遞增。
不動產是指根據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在空間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動後會影響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著物、未脫離土地的土地制品,以及其他因自然或人力附著於土地上,不能脫離的物。
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的材料有:
1,報名申請;
2、申請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委托書;
3.房地產權屬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登記原因的證明文件和房地產權屬證書;
4、房產界線、空間界線、面積等材料;
5.對他人利益的說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錯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分為兩種情況:
1.當事人的錯誤登記責任,是因當事人向登記機關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而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未發現,造成他人損害的,錯誤申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對登記錯誤的責任,是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的意義在於:
1,不同類型的物權,用益物權僅限於以不動產為客體,而動產質押和留置權的客體僅限於動產;
2.法律行為不同於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動產物權變動壹般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要件;
3.宣傳方式不壹樣。不動產物權以登記方式公示,動產物權以占有方式公示,通常不需要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壹條* *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不動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