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蝕性物品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第113條(交通)、第114條、第187條均含有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制定職業安全衛生法,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勞動安全衛生領域起著基本法的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種勞動安全衛生專門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特別法:是針對特定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制定的單行法。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頒布。
6.各部門頒布的相關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如: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章行政處罰辦法、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部勞動保護用品規定等。
7.地方勞動保護法規和地方政府規定:因地而異。
8.安全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和工作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行業實施規範與政府機構的約定,是非法規性的指南。
擴展數據:
法律制度的內容:
1.職業安全和健康工作的政策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高溫、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工人。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
(1)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時,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提供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井下作業。
(三)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
(4)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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