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封建時代,禮儀維護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範和標準。禮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淵源之壹,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說,殷得與失因夏之禮,周得與失因夏之禮。這說明夏、殷兩代已經禮尚往來了。孔子也說過,他可以談李霞、李因,但因為缺乏文獻,雖然可以談,但不能“征之”。也就是說,禮是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的,不能將其視為絕對不變的僵化內容而壹味復古。
周公制定的禮制比前代更加完備,發展到了“憂郁文采”(論語八書)的程度,令孔子嘆為觀止,宣稱“我隨周”。周人以“尊禮”著稱。春秋時期,皇族衰落,禮樂被諸侯所征服,陪伴大臣進行國民生活,等級制度被破壞。統治者恣意濫用禮樂,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於周代禮制的完善和徹底,仍為文人所欲,並試圖恢復。春秋時期,孔子之前的人,如師服、內史,以及與孔子同時代的人,如書香、晏嬰、紀悠,都講了很多禮儀。但是孔子是第壹個最有禮儀,有自己體系的人。他壹生以詩、書、禮、樂教導弟子。《論語》中關於禮的記載有34條。他從理論上闡述了禮的重要性,以禮治國是必須的。禮和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