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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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時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或者蓋章確認。仲裁申請書不規範或者材料不齊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仲裁委員會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時,應當出具回執。
參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壹)屬於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範圍;
(二)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並有明確被申請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在本仲裁委員會管轄範圍內。
墊江縣人大常委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