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監禁的壹種,由司法機關以判決的形式剝奪罪犯終身的自由,監禁在壹定的場所。我國刑法規定,減刑後的實際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無期徒刑不得少於十三年。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兩年後可以減刑。減刑的範圍是:對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壹般可以減為20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有期徒刑15年但不超過20年。此外,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3年,起始時間從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刑罰執行的教育原則;
1,正確執行刑罰;
2.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教育與勞動相結合的原則;
3.對罪犯的改造應以教育引導為主,強制執行措施為輔;
4.區別對待政策,根據每個罪犯的個人性格、犯罪類型、人身危險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刑事起訴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已經受理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懲處的;
3.在管轄範圍內。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職責管轄範圍內的案件,需要管轄的必須管理,是否屬於失職。
綜上,罪犯被判無期徒刑,需要服無期徒刑,不得減刑、假釋。但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後可以減刑,但減刑後的最低刑期不得少於十三年,即無期徒刑至少需要服刑十三年才能出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