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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人是否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權

未經授權的占有人有權要求返還占有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被占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用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無權占有。指沒有所有權。所有人占有遺失物(構成無因管理除外)、小偷占有臟物、無效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占有、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後占有租賃物,都屬於無權占有。

根據傳統普通法,無權占有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占有必須公開進行;

第二,占有必須是排他的、實際的占有;

第三,占有必須是對土地實際所有人的惡意。消除危險;如果損害是由侵占或阻礙造成的,占有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占有的法律特征

(1)占有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狀態。占有不是壹種權利,而是壹種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是對事物的壹種實際控制。物權法規定了它,並以法律保護這種事實狀態,使其具有準物權的性質。

(二)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占有的對象僅限於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但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物並不壹定是獨立的物,單壹物的壹部分也可以占有。

(3)占有是指對物有事實上的控制。這種管道主導力,意味著對事物有實際的控制力和主導權。空間、時間和規律的結合才是判斷實際領導的標準。空間上的組合表明特定的對象處於特定的人的控制之下,時間上的組合需要這種控制有壹定的連續性。法律上的結合強調控制的有效性,而不是直接控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八條* *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和違約責任按照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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