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為無人駕駛飛行器創造了“飛行空域”和“管制空域”的新概念。管制空域主要包括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機場、邊界、邊境地區、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無線電觀測站、易燃易爆危險品企業和倉庫以及其他需要保護的核心和敏感區域。除管制空域外,1.20米以下空域劃為“可飛空域”,對運行安全風險相對較小的微、輕、小型、農用無人機用戶開放,減少合法飛行。
詳情如下:
管制空域
1.120米以上空域真的很高。
2.空中禁區、空中禁區和周圍空域
3.軍事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
4.下面的其他八個地區
(1)機場及周邊地區;
(2)國界線、實際控制線,以及我方壹側壹定範圍的邊界線;
(三)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壹定的周邊區域;
(四)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核設施控制區、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區、易燃重要物資大型儲存區;
(五)發電廠、變電站、加油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運和電力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及其周邊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六)無線電觀測站、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站、雷達站以及其他需要對電磁環境和周圍地區進行特殊保護的設施;
(七)重要的革命紀念場所、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周邊壹定範圍;
(八)國家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管制空域的具體範圍由各級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確定,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航管理部門和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發布航行情報。
適合飛行的空域。
管制空域範圍以外的空域,適合微、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