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1。入住率超過50%;二、第壹戶居住滿兩年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2.發起:物業所在街道辦業主要求成立業主大會的,要告知區縣社區辦,讓他們派人引導開發商和物業消極應對。區縣國土房管局可以指定業主代表成立業主委員會,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並在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3.籌備組:1。成員:業主代表、建設單位(公房出售)、社區居委會。2.工作:65438+。2)在首次業主大會上確認業主身份及其投票權;3)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人數(5-9人);4)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5)確定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做好會議準備工作;6)決定業主大會的議程;7)選舉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召集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確定業主投票權:壹個業主壹票,票數按建築面積計算。社區辦公室的歸檔。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更新,並監督實施;(五)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職責。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