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違反勞動法的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員工工傷期間,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不得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員工因工負傷後,公司通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公司與員工協商達成壹致;
2.員工犯有規定的過錯,如員工嚴重違紀,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
因此,員工發生工傷後,公司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解除。
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違反勞動法的合同,如果違反了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