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是法律行為嗎?無因管理的法律定義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而言之,它是壹種沒有法定事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所以是壹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有三:為他人管理事務;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1)為他人管理事務為他人管理事務就是管理或服務他人。無因管理的業務可以涉及財產,也可以涉及非財產,但應當是債的客體。下列事項不能成為無因管理的客體:違法事項,如代為清償賭債;不能和債務扯上關系的純道德事務,比如代朋友接待客人;法律規定必須由本人辦理或授權本人辦理的事項,如結婚登記等。托管事務必須是其他人的事務。如果把自己的事情錯當成別人的事來管理,即使目的是為了避免他人遭受損失,也不能構成無因管理。(2)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簡稱管理意思,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式是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許管理者在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為了自身利益而進行管理或服務行為。比如:甲和乙的房子相鄰,乙的房子著火了。為了防止B的火勢蔓延到A家,A去B家滅火。本案中,雖然甲的行為目的是防止火勢向甲家蔓延,但其前往乙家滅火的行為屬於乙的利益,故仍屬於無因管理。這裏的利益不僅包括使我獲得某些權益的管理行為所帶來的直接利益,還包括避免或減少損失所帶來的間接利益。這裏的為他人謀取利益,要按照壹般的社會常識來判斷。如果壹般認為是謀取利益的行為,但實際結果並未使本人獲得利益,仍構成無因管理,本人仍需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而產生的費用。再比如:根據天氣預報,甲知道臺風要來了,看到鄰居乙的房子不可抗拒,就出錢讓它修了修,但是臺風來了之後乙的房子還是塌了。甲的行為雖未使乙受益,但仍構成無因管理。(3)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所謂無因管理中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是無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條件。衡量管理人是否有不能固定或約定的義務,應以客觀標準來確定,而不是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來確定。有義務而管理人認為沒有義務的,其管理事務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果沒有義務,管理人誤認為有義務,其管理事務仍構成無因管理。法律上對無因管理的定義是指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情況下,為避免他人利益的損失,自願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簡而言之,就是壹種沒有合法理由,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壹種“事實行為”。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實體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