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內未登記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國辦發電〔2003〕42號)規定,對拆遷範圍內因歷史原因手續不全的房屋,應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補辦手續。政策不明確但合理的,抓緊制定相應政策,限期處理;壹時難以解決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工作,積極創造條件,爭取早日解決。在此規定下,因歷史原因手續不全的建築不能完全歸為違章建築。
綜上所述,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需要對征收範圍內沒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上述規定隱含著無證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補償問題。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無證房屋能否獲得補償,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認定:如果被認定為合法建築,就應該得到補償;如果發現是違章建築,則不予補償。
三、法院類似判決根據最高法院判例,不能簡單認定無證房屋為違章建築,不征收補償;無證房屋違法拆遷因歷史形成造成損失的,不得單純以無證房屋為違法建築為由給予行政補償。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拆除的無證房屋為違法建築的情況下,應當將該房屋視為合法建築,依法進行行政補償。行政補償的項目和金額不得低於被征收人通過法定征收補償程序獲得的補償。也就是說,無證房屋可以按照市場評估價格和補償方案確定的補償項目和標準進行補償。
許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執行和行政賠償案[案號。:(2017)最高法律師事務所編號101],對於許,此類建設已於2004年4月1990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中進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對於此類未經登記的房屋,應當綜合考慮建築歷史、使用狀況、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及相關用地政策等因素,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已經認定為合法建築且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