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行醫是指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從事的醫療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未經批準開辦醫療機構或者非醫師行醫的,屬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證行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文規定:未取得行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壹)未取得醫師資格或者以非法手段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醫師執業證書被依法吊銷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助產士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第五十七條:【非法行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壹款)】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患者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壹般功能障礙,或者因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造成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或者威脅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三)使用劣質、假劣藥品或者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四)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兩次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藥物過敏是指敏感藥物通過各種途徑進入人體後引起的器官和組織的反應,也稱藥物反應。
藥物過敏責任的認定取決於以下兩個方面:
A.藥物使用
(1)濫用:多數是由於吸毒人員對原則把握不嚴,隨意給藥;
⑵誤用:醫生開錯處方或開錯藥;
⑶用量:用量過大,或不註意個體情況;
(4)用藥療程;對於急性病,不宜長期使用該藥,即使該藥毒性較大,其危害也可能較小;
5.藥物種類太多:對於過敏系統的人來說,藥物種類越多,發生反應的機會就越多;
[6]給藥途徑:壹般認為藥物註射比口服更容易引起反應,能口服的靜脈給藥較少;
(7)交叉過敏:應避免多種結構相似的藥物同時使用;
(8)致敏藥物的重復使用:對壹種藥物過敏後反復使用的患者,可出現更嚴重的反應;
(9)操作汙染:註射或操作時未遵守無菌原則;
⑽其他過敏因素:過期的註射器或藥物,或消毒不嚴。
B.身體狀況
⑴性別:有些藥物對不同性別有不同的過敏反應;
⑵年齡:兒童比成人對麻醉藥更敏感,但對壹般藥物耐受性更強,而老年人耐受性較差;
⑶特異反應:是壹種不通過免疫機制發生的對藥物的異常反應。發生的原因不明;
⑷遺傳因素:如遺傳過敏患者有可能對某些藥物產生嚴重反應;
5.過敏或過敏體質:大多數藥物反應發生在某些過敏體質的患者身上。
有嚴重的藥物過敏,這個需要執法部門指定相關單位進行專業鑒定。如果認定藥物過敏達到壹定傷害程度,責任在醫療從業人員,則構成非法行醫罪和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罪;如果藥物過敏較輕,責任不在從業者,其行為至少構成非法行醫,但不構成犯罪,應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