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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建設工程違反了《建築法》多少條,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

2005年6月5438+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的。2.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3.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上述三種情形違反了《建築法》關於承包的規定,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見2Z202032)屬於無效合同。本合同按以下方式處理: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修繕後的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修繕後的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3.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築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法律責任1。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法律責任。承包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法律責任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3.承包中行賄受賄的法律責任。在工程發包、承包中索取、收受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分別判處罰金,沒收受賄所得,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對在工程承包中行賄的承包人,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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