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壹條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第壹百八十條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壹式八份,每增加壹名被告人加五份起訴書)、案卷材料和證據後,應當指定法官審查下列內容:
(壹)是否屬於我院管轄範圍;
(二)起訴書是否寫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或者正在受刑事處罰、采取的強制措施的種類、羈押的地點、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和後果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是否調取證明涉嫌犯罪事實的證據材料,包括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批準決定和調取的證據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違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財產,並附證據證明依法應當追繳相關財產;
(5)是否列明受害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是否附有見證人和鑒定人名單;是否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護的證人、鑒定人和被害人名單;
(六)當事人委托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姓名、地址和聯系方式;
(七)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列明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是否附相關證據材料;
(8)偵查審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
(九)是否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第壹百八十壹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並告知被害人有提起自訴的權利;
(二)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被告人不在立案範圍的,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壹,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準予撤回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的規定,裁定終結審判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的;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