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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陽臺外墻屬於誰

法律分析:

請求的項目:

1,請求判令賠償原告花架等裝修損失¥100元;

2.請求判令返還原告擁有的空調壹臺;

3.請求被告不得進入原告專屬陽臺及陽臺空間,不得在原告陽臺空間外安裝空調;

4.要求被告消除房屋滲水隱患,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元;

5.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分別是無錫大道320-201、301房間的業主。

原告擁有壹個露臺,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司法解釋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該露臺是原告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業主依法享有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被告擅自進入原告陽臺空間,在原告陽臺空間外安裝空調。在這個建築的設計和規劃中,室外空調不能安裝在這裏。同時,該部分位於原告陽臺空間,在原告主臥室外墻的上部。空調出風口朝向陽臺空間內部,工作時的熱氣充滿了原告相對封閉狹窄的陽臺空間,導致原告無法使用專屬陽臺空間。同時,室外空調的振動和噪音也極大地影響了原告屋內居民的睡眠和休息。

如果被告經合理催促仍未消除妨礙、停止侵害,原告將采取自助措施。之後,被告多次采取闖入原告專屬露臺、陽臺空間,砸壞原告的景觀花架、防盜、攀爬水泥釘等裝修設施,非法拆除原告陽臺空間外的空調並非法占用等方式進行報復。

原被告是上下兩層的鄰居,雙方在互不妨礙不動產權利的前提下,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使用不動產:“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本著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交通、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當事人造成障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被告擅自在原告專屬陽臺空間外安裝空調,直接影響了原告的專屬陽臺空間使用權和正常休息。被告衛生間存在滲水隱患,也影響了原告對專有部分的使用,也給原告造成了財產損失。

被告的上述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並造成了原告的財產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我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妳院提起民事訴訟。應用如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采伐和利用,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管理,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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