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並不是所有情況下業主都要交物業費。只要業主有正當理由,就可以拒絕交費。理論上,只要物業沒有提供管理服務或者服務有問題,他們就可以不交物業費。根據最高法的規定,壹般有八種情況被認為是拒交物業費的正當理由。比如,物業費包含了業主不應該繳納的暖氣或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或者物業提供了合同中沒有的或業主沒有約定的服務費用,那麽物業費可以省略;如果能拿出證據證明物業服務太差,可以短時間不交,但要積極解決;壹種是在房屋未收房或者房屋質量未交付的情況下,物業要交物業費。此時,它可以不被支付。後壹種情況,物業費應該由開發商繳納;還有壹種是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不需要交費;當然,如果問題出在物業公司,如果沒有物價管理部門的原始審批文件,或者隨便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業主可以拒付或者拒絕支付增加的費用。
可能有人會問,房子不住了,還要交物業費嗎?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妳交了房款,房子就是妳的,不管妳住不在這裏都要交物業費。因為雖然我不住在這裏,但是小區的各種設施都是由物業管理公司維護的,保證了正常運行,業主也間接享受了物業服務。也就是說,只要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辦事,即使服務不到位,業主也要按照合同交費。
當然,如果物業服務真的很差,可以向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反映。如果不能通過溝通協商解決,將依法通過正當程序辭退原物業,由新物業繼續服務。作為維持小區穩定運行的費用,業主應該自覺繳納,不要因為物業費給自己甚至整個小區的運行帶來麻煩。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對於拒交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