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財政支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財政支付義務的方式。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具體的執行刑形式。
其特征在於:
(1)適用於交錢義務。
(二)債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做,具體表現為按日計費。如果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罰款。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其他有交錢義務的管理領域,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比如環境汙染費。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因直接強加於相對人而對權益造成的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規定的材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及所需資料交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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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944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