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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檢察院不認罪認罰?

如果檢察院拒絕在認罪書上簽字,承認處罰,就會失去寬大處理。認罪認罰從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從寬可以分為實體從寬和程序從簡。對於認罪認罰,屬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可以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基層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對適用該程序提出異議,或者有其他不適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寬大處理。

事實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認罪悔罪情況提出從寬處罰建議,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本人意願認罪,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除外, 或者被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壹致,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檢察院不認罪認罰的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被告不認罪,法院也會根據庭審和證據做出判決;

(2)被告不認罪,表示態度惡劣。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的,加重判決;

(3)被告人不認罪,證據和審判不能證明很多犯罪事實或疑點,法官會保守判斷。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對有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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