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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傷殘軍人死亡後,國家給予什麽補償?

革命傷殘軍人死亡後,停止發放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註銷其證書。然後由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按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向其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再由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單位按規定向其親屬發放傷殘補助金。

法律分析

因公致殘的判定是現役軍人在執行公務時致殘,經過醫療後符合評殘條件。包括現役軍人在軍事訓練期間,包括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責任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此外,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即為了保護我國人民和國家的財產安全,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被犯罪分子擊傷造成傷殘的,也算因公致殘。在長期履行公務中,有人因為某些原因患上職業病,有人因醫療事故致殘。那麽,因戰致殘的就叫因戰致殘,包括戰前在戰區執行任務時被敵方武器擊傷或誤傷的,或者被敵方俘虜但拒絕醫療致傷致殘並符合評殘條件的。因戰評殘的,醫療終結後經評殘發證傷口復發死亡的,醫療終結經評殘發證傷口復發死亡的,則由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民政部門按因公犧牲特殊軍人撫恤金標準發放壹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也可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然後由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單位對因工死亡人員按規定給予撫恤金。

法律依據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八條軍人因下列情形之壹死亡的,應當批準為烈士: (壹)對敵作戰犧牲或者醫療終結前負傷犧牲的;(二)執行任務時被敵人或者罪犯擊斃,或者被俘後未被敵人擊斃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或者執行反恐怖任務、處置突發事件犧牲的;(四)因軍事演習、戰備飛行、空降和導彈發射訓練、試飛以及參加武器裝備科研試驗死亡的;(五)在執行國家派出的外交使團或者援外、國際維和任務中犧牲的;(六)死亡情況特別突出,可視為模範的其他情形。現役軍人在執行對敵作戰、邊防海防任務或者搶險救災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視同烈士。經批準的烈士,因戰犧牲的,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非因戰死亡的,由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本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應當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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