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政府采購面試工作機制的通知
縣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鄉鎮(辦事處),縣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和供應商:
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推進政府采購“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創新政府采購監管模式,全面壓實政府采購各方主體責任,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建立政府采購約談工作機制作如下規定。
壹、面試內容
在動態監控、日常監管、質疑投訴處理、監督檢查等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中,發現有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將及時約談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相關負責人。涉及專家的,還要約相關專家。如果涉及到供應商問題,請與供應商面談。
二、面試方法
(1)電話通知。在采購過程中發現細節錯誤等小問題時,通過電話告知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具體問題,要求其及時糾正。涉及專家的,還應通過電話告知相關專家。如果涉及供應商問題,應電話通知相關供應商。
(2)現場面試。在采購過程中發現內容錯誤等嚴重問題時,通過電話告知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具體問題,要求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具體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到指定地點當面談話溝通,責令整改。涉及專家的,還要約相關專家。如果涉及供應商問題,應電話通知供應商相關負責人。
(3)現場面試。在采購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等嚴重問題時,對采購單位和采購代理機構進行上門督導,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責令整改。涉及專家的,還要約相關專家。如果涉及供應商問題,還應討論供應商的主要負責人。
第三,成果的應用
實行面談記錄和評估制度。約談後,定期對相關責任主體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發現整改不到位後,及時對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發現整改不到位的,限期整改,重新評審不到位的,責任主體為采購單位和評審專家的,將相關情況反映給縣紀委和縣商務辦;責任主體為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政府采購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及時上報省市財政部門。
Xi縣財政局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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