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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大的四大職能

人大的四項職權是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和監督權。

1,立法權。狹義的立法權是指制定法律的權力,廣義的立法權是指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權力。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決定。決策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國家和社會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權力。

3.任免權。任免權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罷免和罷免有關國家機關領導人及其組成人員的權力。

4.監督。監督權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以及“壹府兩院”工作的權力。

即使也是“決定”,法律的設立、修改、廢止的決定是立法權;國家幹部人事變動決定權是任免權;對其他國家機關或工作人員工作報告的審批決定是監督權;其他國家機關下壹年度工作計劃或者重大活動計劃的審查批準決定屬於決策權。

數據擴展: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主要包括:

(壹)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工作的重大問題。

(三)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

(四)選舉和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正副領導人。

⑤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6.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還具有下列職權:

(壹)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三)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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