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保障軍人享受工資、津貼、住房、醫療、保險、休假、休養等待遇。,符合軍人職業特點,適合履行職責。軍人待遇要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女兵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軍隊應當根據女軍人的特點,合理安排其工作任務和休息休假,並對女軍人在生育、健康等方面給予特殊保護。
第四十八條預備役人員參加戰爭、軍事訓練、戰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享受國家規定的夥食、交通等補貼。預備役人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單位在參加戰爭、軍事訓練、戰備勤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期間,保持原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預備役人員的其他待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十九條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醫療、金融、交通、遊覽、法律服務、文化體育設施、郵政服務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公民參軍時保留戶籍。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軍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定,發給殘疾軍人證,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待遇、優待和傷殘撫恤金。殘疾軍人因工作需要繼續服現役的,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發給殘疾撫恤金。國家對因病或者因公犧牲的軍人,按照規定發給遺屬撫恤金。
第五十條國家建立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的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會同中央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恢復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入伍前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服現役期間予以保留。
第五十壹條現役軍官和士官的子女應當接受教育,其家屬在參軍、就業、創業、轉業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惠待遇。
符合條件的軍人家庭,其住房、醫療、養老等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待。軍人配偶失業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二條對因參戰、軍事訓練、戰備和非戰爭軍事行動致殘或者犧牲的預備役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