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會見通信條例》?》
第六條?罪犯的親屬、監護人初次會見的,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和與罪犯關系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如果不是第壹次見面,我就用居民身份證見面,未成年人可以用戶口本見面。
第七條?如遇視頻會議,犯人可向監獄提出申請。監獄允許會見的,應當確定會見時間,並通知親屬、監護人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親屬和監護人。
親屬、監護人可以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就近的司法所提出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其身份進行審查。符合會見條件的,應當通知罪犯所在監獄。監獄準予會見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
親屬、監護人應當在監獄確定的會見時間,在司法行政機關辦公室與罪犯進行視頻會見。
第八條?會議壹般每月召開壹次,每次會議時間壹般不超過30分鐘,每次會議人數壹般不超過3人。未成年犯會見的頻率和時間可以適當放寬。
因罪犯家庭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延長會見時間或者不定期會見的,應當經監獄長批準。
第九條?監獄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效證件和相關證明,並對進入會見場所的會見人員進行安全檢查。會見人員應當遵守監獄會見管理規定,不得違反規定會見。
擴展數據:
《罪犯會見通信條例》?》
第十三條罪犯會見時,監獄應當實時監控,全程記錄。
根據監管改革的需要,可以實時監控。如果不是實時監測,應該在兩天內重新聽錄音。視頻會議的,監獄應當實時監控。
第十四條會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獄應當中止會見,並視情節在壹至三個月內中止會見:
(壹)傳遞違禁物品;
(二)擾亂會場秩序的;
(三)使用暗語、隱語或者非規定的語言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攜帶或者使用手機、錄音、攝影(錄像)設備;
(五)違反監獄接訪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