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的原因很多。執法機關管理能力不足,執法重心存在偏移,導致部分地區執法不力。部分執法者規則道德意識淡薄,執法職業道德缺失,導致執法行為不規範、隨意、走樣。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完善,容易出現灰色地帶,使得執法者在執行中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采取壹系列綜合措施來遏制執法的隨意性、選擇性和任意性。其中,加強執法隊伍建設非常重要。通過加強執法人員的職業教育和精神培養,提高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增強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完善人才選拔機制,使執法隊伍更加優秀。
其次,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是有效遏制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和任性執法的必要條件。應從監察、審計等方面加強對執法者的監督,把嚴明紀律和寬嚴容錯結合起來,使懲戒機制和保障機制相互適應,形成監督的威懾力,達到弱化不良執法行為的目的。
同時,在執法實踐中,也需要創新執法手段和方法。手段需要科學、合理、適用,幫助執法者提高執法效率和準確性,走向科技化,避免隨意、武斷的執法行為。
最後,完善法律法規建設,整合現有執法條款,進壹步推進執法規範化、標準化,營造法治環境,遏制隨意性、選擇性、任性執法的發生。同時,要使規章制度更加完善,確保執法對象明確,執法程序規範,執法標準明確。
總之,隨意執法、選擇性執法、任性執法已經成為當前社會面臨的嚴重問題。要解決這樣的問題,需要綜合應對,從各方面努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完善監督機制和問責機制,創新執法手段和方法,完善法律法規建設,是使執法過程更加規範,防止不當幹擾,遏制隨意性、選擇性、任性執法,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治理,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