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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規定了哪些權利和自由?

法律分析:

權利和義務之間有明確的界限。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利益以及為追求這種利益而采取的行動,局限於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和社會的普遍利益,受到社會經濟結構和社會文化發展水平的制約,即社會承受能力的限度。無論如何,權利不會超越社會經濟結構及其決定的其他制度所產生的限制。權利和義務邊界的適當確定符合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提供的可能性,能夠帶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相反,它將導致政治動蕩,拖延甚至破壞社會發展。權利和義務的界限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壹方面是指立法的邊界,即哪些權利應該,哪些權利不應該,哪些權利可以,哪些權利不可以。另壹方面,權利的邊界是指權利被法律概括後在現實生活中運行的邊界,即權利在什麽時間、什麽範圍、為誰實現的邊界,也就是法律保護與人的價值相統壹的邊界。首先,權利是時間性的。有些權利可以終身享有,有些權利只是暫時的。其次,權利是空間性的。有些權利的空間是固定的或絕對的,而有些權利的空間不是固定的或相對的。最後,權利對人性有負面影響。權利對人的範圍壹般應分為兩類:普通範圍和特殊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都是中國公民。所有中國人和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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