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產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食品中摻有毒藥;
3.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備案標準:
1.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雜使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2.使用飼料中禁止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等藥物和動物飲用水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飼養動物供人食用,或者銷售明知是使用該藥物飼養的供人食用的動物或者含有該藥物的飼料的,應予立案追訴。;
3.明知是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或者在含有該藥物的飼料中飼養的動物供人食用,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其產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總結起來,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犯罪有三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