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監督和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包括對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對政黨、輿論、公民等各種社會力量的監督。
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具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依法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進行的監督。
我國憲法監督的概念是廣義的,是指國家為監督和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種制度。
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保證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制度和活動。
中國憲法監督的概念是:
1,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監督和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包括對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對政黨、輿論、公民等各種社會力量的監督;
2.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憲事件進行審判的制度。
憲法監督的主要活動是違憲審查。違憲審查是指主管機關對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機關、組織和個人保障憲法實施的行為進行審查,以作出是否違憲的裁決的活動。根據各自的政治制度、法律傳統和政治理念,各國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憲法監督制度。
壹、憲法監督的範圍:
1,規範性文件,即審查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是否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2、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國家機關負責人的違憲行為不同於普通公民;
3.監督和懲治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是我國憲法監督制度的重要職責。
綜上所述,廣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國家為監督和督促憲法實施而建立的各種制度的總稱,包括對特定國家機關的監督和對輿論、公民等各種社會力量的監督;狹義的憲法監督是指具有憲法監督職能的機關依法對立法活動和行政活動進行的監督。
法律依據:
組成
第壹百零二條
省、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選民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