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本質和尊嚴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的本質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本質和目標是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和平等的保障,人就不能作為人而生存和發展,更不用說的生存和發展符合人的尊嚴和自然,更不用說的人權。另壹方面,自由和平等服務於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擺脫壹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壹旦脫離了人類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必然流於形式,變得空洞而無意義。所以,所謂人權,完整意義上來說,就是每個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和平等權利。人權的範圍非常廣泛。有人的地方就有人權問題。哪裏有權利問題,哪裏就必然有平等權利問題,也就是人權問題。既然人的本質是其現實中所有社會關系的總和,那麽人基於其本質所應享有的權利也就必然涉及到所有的社會領域。根據享有權利的主體,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生活、人身、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自由和平等權利;後者是指集體作為個體的社會存在方式所應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根據權利的內容,人權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前者是指與個人生活、財產和人身自由有關的壹些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參與政治生活的權利;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工作者參與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的權利,如就業、工作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總之,人權是壹個廣泛的、全面的、有機的權利體系,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是個人、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方面人權的總稱。它既是壹項個人權利,也是壹項集體權利。這些都是人權的定義,如果有人違反,就是違反人權。
法律客觀性:
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的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全國或部分地區總動員,全國或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以及行使憲法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的有關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